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制度汇编
2020年12月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管理制度汇编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理事会制度(新增)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监事会制度(新增)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附件1.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附件2.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3.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现金管理细则
附件4.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
附件5.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财务安全制度
附件6.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7.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附件8.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9.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10.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11.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附件12.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修订)
-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8.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新增)
9.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内设部门职责(修订)
10.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志愿者活动管理办法(新增)
11.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
12.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表彰奖励捐赠暂行办法
13.上海市儿童健康 基金会绩效管理制度(试用)(新增)
14.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聘用退休人员办法
15.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流程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
(经五届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公益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来源于社会公众的捐赠和各项投资及其它收入,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长寿路433弄1号楼15D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筹集管理基金,开展科普宣传,资助调查科研,奖励先进,加强交流合作,参与社会救助。
(一) 接受境内外公众的捐赠;
(二) 资助举办各类儿童健康公益性项目;
(三) 组织开展促进儿童健康的宣教、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公益活动;
(四) 举办遵循本会宗旨的儿童健康公益项目;
(五)为特困家庭患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六) 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与境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交流和合作活动;
(七) 表彰奖励在儿童健康公益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 1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
(六)具有近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重大问题的讨论表决权;
(二)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增补或者罢免理事。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 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定、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计划;
(六)提议聘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经理事长同意办理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市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市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各类儿童健康公益性项目;
(二)组织开展促进儿童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公益活动;
(三)举办遵循本会宗旨的儿童健康公益项目;
(四)为特困家庭患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五)表彰奖励在儿童健康公益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面向全社会的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二)依法实施或依法委托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規模超万人,或范围涉及全市的慈善活动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 年 9 月28日第五届第八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2018年9月28日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重大问题的讨论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四)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理事会领导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定、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计划;
(六)提议罢免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罢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经理事长同意办理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五)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基金会的终止。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理事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市《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长负责解释。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海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资金收支管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 财务资金收入管理
(一)定义
收入是指本会为组织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2.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培训收入等。
3.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4.商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所形成的收入。
5.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6.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租赁收入等。
(二)收入的确认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包括销售商品、租赁收入等。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点。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币,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根据交易是否附有条件来判断:对于附有条件的,应当在控制权转移到本会时确认收入;对于未附有条件的,一般以收到资产、收到钱款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帐价值:
1.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2.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三)收帐
儿童健康基金会收入管理有其特殊性,即主要是募捐款。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
1.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2.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各类捐款,原则上应在当天全额入帐。
- 财务资金支出管理
(一)定义
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二)支出分类
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助支出和相关费用支出。
资助项目相关费用支出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该项目的考察调研、策划、执行、管理、监测、检查验收等各项相关工作。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评估、审计、培训、广告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购买服务费用以及监测、检查验收等各项相关工作支出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本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社会保险、津贴、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以及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物料消耗、能源费、电讯费、邮递费、网络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修理费、差旅费、交通费、车辆使用费、社会中介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3.筹资费用,是指为筹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中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三)支出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确认费用:
1.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或者承担了相关的负债;
2.能够引起当期净资产的减少;
3.费用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四)期末结转
期末,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三、经费报销
(一)加强支出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
(二)办理经费支付手续时,单位之间的资金给付,在收到对方正式收据或发票的前提下,应进行单位间的银行转帐。
(三)经费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时,由经办人填写《经费申请报告单》,并在每张收据背后签名,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如属购置固定资产的票据还需进行固定资产管理验收、登记、编号、签名,开具固定资产入库单,由秘书长审核,最后理事长批准签名。财务部门凭以上签名程序的票据和固定资产入库单予以核销。
(四)经费报销审批权限: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含500元)金额的经费,500元金额以上的经费开支由秘书长预审后交理事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报销。涉及工资、奖金、劳务费,由秘书长提出计划,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五)暂借款审批程序:办理经费支付手续时,如需暂借支票或现金的,必须填写由经办人、秘书长二人签名的借款申请单,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暂借支票、现金或个人银行贷记卡使用完毕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
四、财务预决算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长递交办公会议充分讨论,经理事长审批确认。
(二)经费开支原则上按预算执行,变更或增加项目,须递交办公会议讨论,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5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基金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需报请理事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违规责任
违反此细则,应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财务管理纪律的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附件1: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等信息。
(二)一贯性原则。会计政策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三)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四)相关性原则。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等的需要。
(五)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核算,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谨慎性原则。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七)收支配比原则。对于所发生的支出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根据本会具体情况,聘请具有良好资质的兼职会计人员,配备兼职出纳人员。无上岗证书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二)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三)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基金会秘书长兼任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三、会计人员变动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交接手续,包括: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包括临时调动或离职),必须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将本人所经手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帐、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安排监督交接。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财务主管进行监交,财务主管移交由理事长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四、会计核算
(一)依法设帐
按规定设置财务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备查簿等。
(二)会计凭证和审核程序
1.原始凭证内容完整、无误。如有错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更正。
2.原始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核。
3.记帐凭证内容要完整、填制方法需符合会计规范要求。
4.记帐凭证按规定签章和装订。
5.不得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符合会计制度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需采用订本式帐簿。帐
薄必须连续编号、装订成册、由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签章。
2.启用帐薄时须在封面和扉页启用表上填写完整内容。
3.活页式帐薄应定期装订成册。
4.必须按帐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订本式帐簿不得缺号。
5.按规定使用红笔记帐。
6.按规定编写日期和内容摘要。
7.跳行、隔页登记需按规定划线注销,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8.现金、银行存款记帐需逐日结出余额。
9.各帐户需按月结出余额。
10.按时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和银行对帐单,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
11.转页和结计发生额必须符合规定。
12.改错必须符合规定。
13.月凭证和帐簿纪录核对必须相符。
14.总帐与明细帐、日记帐的核对,明细帐的相互核对必须相符。
15.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部分财产物资与会计帐簿记录核对相符。
16.按规定定期结帐,不能提前或延迟结帐。
(四)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2.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须填上科目编号和名称。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须实施一贯性原则。
4.按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
5.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6.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7.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
(五)纳税管理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六)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1.按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并必须进行财务分析。
2.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财务主管签名并盖章。
3.会计年度须使用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帐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帐簿、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2.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3.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帐完毕应立即将帐册或记帐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3)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6.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八)会计电算化管理
1.建立财务系统访问安全制度,会计电算化应设置操作权限和访问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有明确规定,确保会计报告数据安全,防止对数据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2.及时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数据库进行电子备份。
3.会计电算化下的纸质文档备份应定期打印装订。
五、会计监督
- 对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
- 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 会计人员发现帐实不符,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理或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报告。
-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还要求更正。
5)对违反财经法规等行为、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
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对会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行为而提出的书面意见,在接到书面意见的1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 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差错和堵塞有关人员的舞弊漏洞,保证单位资产安全与完整,及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1.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组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方式
进行。
2.稽核工作范围:财务会计项目,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会计
凭证,帐簿,报表,货币资金。
3.稽核的内容:
1)收据号码的连续性,无跳号、缺号。
2)现金日记帐是否做到日清月结。
3)审核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对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是否正确,数字的计算、往来帐目余额是否正确,签字盖章是否齐全。会计凭证编号是否连续,有无漏编缺号等。
4.内部控制(牵制)
(1)单位内部必须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明确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和相互关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出纳负责保管现金、银行存款;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登记。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及收入、支出帐目的登记工作。
2)银行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财务主管保管一枚印鉴,出纳保管空白支票和财务专用章。
(2)各部室从事经济业务必须由二人或两个部门以上参与,以便内部牵制。要使每一个人员的工作能自动相互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的工作,以预防和及时发觉错误或舞弊行为。
- 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 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联签制度
- 财务收支审批联签制度执行过程中权限要清楚。
- 接受外部监督
不得对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依法审计拒绝、隐匿、谎报。
附件2: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
一、票据
(一)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
1.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2.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3.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4.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5.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6.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7.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8.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9.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10.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11.若本基金会发生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二)其他票据使用和管理
1.基金会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凭核定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领购的票据只限本基金会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私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2.本基金会财务是本票据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对票据的购买、保管、核算、发放、内部领用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3.由出纳负责开具票据,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开票日期、开票人、捐赠大小写金额、捐赠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特殊情况除外。
4.所有票据一律按照财政的规定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在规定保管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二、现金
收到捐款(现金)必须三天之内缴银行,金额超过2000元必须当天缴银行;办公室保险柜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三、对帐
秘书长每月召集会计、出纳对帐一次,必要时募集部部长一起参与。(对帐内容:票据完整性;现金、银行帐帐相互性;必要时作资金分析供领导参考)
四、银行保险柜
保险柜设二把钥匙,秘书长保管保险柜内盒钥匙;出纳保管保险柜钥匙。
五、存款
秘书长提出存款计划,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出纳执行。存款单存放银行保险柜。
六、审批权限
(一)千元以上开支经办人须先填报预算申请单,秘书长审核后,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500元及以内报销金额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金额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七、物资
建立物资进出帐。物资分发先制定分配方案,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八、交接
出纳与会计交接帐时要有清单,清单上每笔帐须注明收据号。
九、操作流程:
(一)资金报销流程:
经办人填写付款凭单,写明用途并签字——每张收据上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500元以上报理事长审批——出纳报销。
(二)物资分配流程:
经办人填报分配方案——办公会讨论——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出纳按审批意见发货——登记库存物资帐册——物资分发资料存档
(三)经费预算申请流程:
经办人分项目填报用途、预算——办公会讨论——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执行
(四)物资入库流程:
经办人接收清点物资并列出清单——出纳入库保管——出纳建立物资收发帐册和档案
附件3: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现金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现金管理细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管理现金。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限额应及时解交银行。
三、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来进行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根据国家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付。
(五)出差人员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其他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少量多样物品,办理转结算不方便)如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同意后方能支出。
附件4: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
一、负责单位的银行、现金出纳工作。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遵守银行结算办法,并熟练掌握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主动接受银行的监督。现金收入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现金收支应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货币资金的增减和结存情况。
五、每月核对银行对帐单,如有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编制银行帐户调解表。
六、保管好单位的货币资金、印章和收据等,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七、做好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银行、税务年检换证工作。
八、保管有价证券,并对有价证券收支情况进行登记。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5: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财务安全制度
为加强财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门对财务部门管理的要求,杜绝现金、支票等被盗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科门锁以及防盗门锁等必须完好。使用者钥匙必
须妥善保管。发现门锁损坏或钥匙丢失,都应及时报告,采取措施。
二、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安装防盗报警器,财务人员关
心防盗报警器设备,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修复。财务人员外出需开启防盗报警器装置,并做好安全检查。
三、现金、支票等其他有价证券,下班后或因故离开,一律存入保险箱内,上锁后设立密码。存入保险箱内过夜的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
四、使用保险箱的人员,密码不得乱记乱放,钥匙应随身携
带,注意保管防止遗失,备用钥匙应异地存放。
五、使用支票,印章必须专人分离保管。
六、实施秘书长牵头,会计、出纳月对帐制度。
附件6: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预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的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效益优先、总量平衡原则。提高基金会活动效益,合理处理局部与全部、近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等方面关系,权衡利弊,统筹兼顾,总量平衡。
(二)统筹规划、保障重点原则。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进行全面的规划,以项目活动管理为重点,以资金管理为核心,保证本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任何支出都要以资金来源为基础,以效率和效果为目标,加强财务风险管控。
(四)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本会实际情况,充分估计各项预算目标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保证预算科学合理并切实可行。
二、 预算编制
(一)编制预算内容
本会预算内容应包括业务预算、行政预算、财务预算。
1.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本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项目活动的预算。
2.行政预算是反映预算期本会形成的行政管理支出预算,一般包括人员报酬、行政管理费用、固定资产采购等的预算。
3.财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本会形成的财务收支、资产平衡、资本运作等的预算,一般包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支出、资金收支、投资收益、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业务活动表等的预算。
(二)预算要求
编制预算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加强预算编制的前期分析,包括上期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变化情况、捐赠人及受助人情况等分析;
2.结合本会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确定预算总体目标;
3.根据预算总体目标编制各项预算;
4.预算编制要体现先进性、合理性、科学性。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
预算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10月中旬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制定年度预算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预算初步总目标、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工作方法、时间节点等;
3.根据预算工作方案进行本会预算编制,形成预算草案;
4.预算领导小组组织对预算草案逐一进行审核沟通;
5.沟通修改完善预算草案,汇总形成年度预算方案,由预算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6.理事会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议批准。
(四)编制日程
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开始至12月31日全部编制完成预算方案。次年3月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预算执行
(一)预算分解
年度预算批复后,须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包括按时间分解为月度和季度预算,按内容分解为各具体内容预算。
(二)预算分析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预算执行应按月或按季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分析包括:预算差异额分析、差异原因分析。对于预算执行中出现偏差较大的预算指标,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预算执行的综合分析,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三)监督监控
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进行控制和监督,并逐步借助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附件7: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项目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监控,提升项目运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成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立项原则
项目立项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拾遗补缺、雪中送炭”原则,以为困境儿童送温暖为最终目的。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应以上海地区为主,兼顾上海对口支援地区。
项目资助和服务的主要对象以本市户籍的贫困家庭儿童为主,兼顾来沪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的困境儿童。
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对项目从立项到结项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预定的项目目标。
(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必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二)项目实施过程坚持监督与决策控制相结合。
(三)部门分工明确。
三、项目运作
(一)运作程序
1.项目的评估论证和立项
2.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考核评价”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项目费用预算。
3.财务控制审批程序。对项目合作单位提出的费用支付申请要严格把关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4.按照项目费用预算安排付款计划,受理付款申请后严格按照本会经费审批程序办理请款审批手续。对发生内容变更的项目,以经批准的项目变更文件为支付项目费用之依据。
5.项目验收。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书等资料进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验收工作须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须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有确认签字。
(2)合同的签订、补充、变更、解除须按规定审批。
(3)变更的内容合理,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变更须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审批手续。
(4)预算执行须符合要求,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须符合规定。
(5)项目文件资料须齐全、规范和准确,并按规定要求归档。
(6)项目验收发现问题的,应在限期内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二)职责
1.项目负责人:
(1)负责对项目的整体把控,参与项目立项申请、组织项目设计、项目评审、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结算;
(2)选择项目合作单位,对项目合作方进行资格评定,确保项目完成;
(3)监督项目运作质量和进度,审核项目变更;
(4)负责项目的结算支付,按照项目合同和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并办理项目请款;
(5)项目结束后,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验收检查,撰写结项报告书,收集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并及时移交基金会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
2.财务负责人:
(1)参与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2)参与项目预、决算,按照财务制度审核付款申请及附件资料,对项目合同和项目合作单位的报价进行评审把关;
(3)审核项目付款申请,安排项目付款计划,负责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四、项目决算
1.由项目组确定决算人员进行决算编制,坚持实事求是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分析,决算书的内容应全面完整,能够充分反映项目全过程所需实际费用,通过决算对项目技术经济资料的分析整理,为以后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提供依据。
2.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的清理结束工作,提交内部审计,并配合审计人员做好相关评审工作。
附件8: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儿童健康事业为目的,在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的基本帐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本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本基金会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免税捐款收据
(二)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五)对基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预决算、质量监控和总结评估等)
(六)向理事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成本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宣传、管理和行政开支。
(二)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向儿童健康事业捐赠的所有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附件9: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金会各项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
(一)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为本会管理、服务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办公设备(电器、通信、家具等)、运输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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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资产折旧年限(年) |
资产净残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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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建筑物 |
(10-4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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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设备 |
5 |
5% |
|
电子设备 |
3-5 |
5% |
|
办公及其他设备 |
5 |
5% |
(三) 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1.办公室负责相应固定资产的购置,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
2.财务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等工作,并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和定期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3.发生固定资产被窃、报废、损失时,使用人员要说明原因,书面填写遗失、报废、报损单,如属责任事故须按固定资产净值予以赔偿。(附件:《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固定资产遗失、报废、报损申报表》)
二、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是指本会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登记权、网站网址、土地使用权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本会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的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该超过10年。
三、附则
(一)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等资产,属于低值易耗品,参照本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二)本办法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附件: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固定资产遗失、报废、报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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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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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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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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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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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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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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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遗失 □报废 □报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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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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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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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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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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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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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本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应遵循以下办法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
(二)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三)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五)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二)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基金会投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为80%,最高不超过92%。
(四)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
三、投资收益
(一)由基金会财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二)基金会应按照运作收益提取2%的管理费。
(三)基金会每年根据收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投资收益分配结束后的结余额的50%内计提,每年提取比例由投资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上述分配后如有结余,全部结转入投资收益分配结余专户。
附件11: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定义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交易类型
关联方交易类型通常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三、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二)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三)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1.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2.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关联方交易披露
(一)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5.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关联方名称
(2)与基金会的关系
(3)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4)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5)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附件12: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务监督及监事监督
(一)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1.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财务部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2.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所需的捐赠款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划转资金。
4.资产管理监督:基金会通过财务系统对项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二)基金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财务负责人应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序列支出等。
(三)按要求设立监督理事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财务报表审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独立会计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
三、离任或换届财务审计
(一)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在理事会换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四、捐赠人监督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附件13: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章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明确使用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 用印范围
(一)以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上报、外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意见、总结、协议书、合同、扣税证明、与外单位联合发文会签的文件等)。
(二)须以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与外单位联系的函件。
(三)须以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和证明信。
(四)其他经理事长批准的须盖会章的文件。
(五)捐赠、奖励证书等。
二、用印程序
使用前须填写用印单,一般用印由经办人、秘书长签字;签订协议涉及资金5,000元以上或秘书长认为须经理事长审批的,均须经理事长签发方可用印,用印单须归档备查。
三、公章保管
(一)会章和理事长私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用印须在办公室,不使用时须加锁。
(二)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启用公章。
(三)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上海市儿童健康你基金会公章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明确使用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
1、以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上报、外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意见、总结、协议书、合同、扣税证明、与外单位联合发文会签的文件等);
2、须以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与外单位联系的函件;
3、须以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和证明信;
4、其他经理事长批准的须盖会章的文件;
5、捐赠、奖励证书等。
二、用印程序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及登记手续,按照印章的适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使用前须填写用印单,由经办人、秘书长签字;签订协议涉及资金5, 000元以上或秘书长认为须经理事长审批的,均须经理事长签发方可用印。
3.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4.用印单须归档备查。
三、公章保管
1、会章和理事长私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规定程序使用。
2. 用印须在办公室,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同意。
3.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启用公章。
4.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5.公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基金会发展的真实记录,不仅对总结工作,而且对今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为加强档案管理,保证档案准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基金会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包括影像资料),以及上级机关来文和本基金会业务往来文件资料等。
二、本基金会档案管理采取有专人集中保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维护档案完整的职责。
三、档案的收集。每项活动(业务、公益)、会议结束后,凡有保存价值的全部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及时整理归档。
四、档案的立卷。档案管理专职人员于每年6月底前,把上一年度的档案资料按发生时间和内容整理,分类立卷;存放专门的档案柜保存。
五、档案的保管。历年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
六、档案的使用。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本基金会,档案不能外借,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儿童健康事业为目的,在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一)凡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捐赠人向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并由捐赠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二)捐赠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与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力,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以及工作职责
5.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专项基金到账后,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四)专项基金是在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下设立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的性质。
二、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由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办公会议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本基金会具体负责。
(二)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三)管委会由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捐赠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执行机构。
(四)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2、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基金会宗旨;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项目执行完毕,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五)专项基金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及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六)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及结束后,由本基金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向理事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基金管理成本
(一)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二)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四、其他有关事项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2、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3、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2012.10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益项目是按照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开展的促进儿童健康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项目活动。
公益项目的开展,要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各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公益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等全周期管理。
公益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一、项目立项
(一)公益项目的发起
公益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1.由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发起设立。本基金会依法向支持儿童健康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2.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公益项目;
3.由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项目。
(二)公益项目的申请
1.公益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2.公益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在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由基金会公益活动部提出项目申请。公益项目的申请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
3.由公益项目相关人员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相关资料等向基金会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4.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项目评审成员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基金会公益活动部相关人员及项目实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
5.重大项目及公墓活动金额在50万以上的项目,根据《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启动实施。
6.公益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项目相关单位签署《捐赠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公益项目名称和资金数;
(2)资金用途和支付方式:
(3)各方权力和义务
(4)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项目实施
(一)公益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公益项目部全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项目执行由捐赠方、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
(三)项目执行中,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要对基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审核预决算、质量监控和总结评估等;反馈项目实施效果,向理事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进行工作总结。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可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五)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应对结案项目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三、资产管理
(一)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公益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资产。
(二)项目资产到账后,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免税捐款收据;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款项目资金,配送捐赠物资。项目拨款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1.申请拨款:项目实施方或受益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报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拨款。
2.资金拨付:财务部在审批通过后 工作日内安排付款。
3.资金结算: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向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报送项目落实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物资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捐赠清单》上签字确认,交由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四、项目监督检查
(一)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施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二)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向儿童健康事业捐赠的所有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资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3.年度应邀请市民政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内设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是一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专门为儿童健康事业公募资金,对儿童健康基金进行管理,配合各级政府部门,服务和推动本市儿童健康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 主要业务:
1.接受境内外公众对儿童健康公益事业的捐赠;
2.为本市特困家庭重病儿童提供尽可能的医疗救助帮困;
3.组织开展促进儿童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公益活动;
4.举办资助各类儿童健康公益项目;
5.表彰奖励在儿童健康公益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设部门和职责
根据主要业务,内设办公室、资金募集部和公益活动部。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基金会内部协调工作;负责理事会、办公会会务工作。
2.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3.负责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宣传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资金募集部职责
1.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募捐。
2.举办义卖、义拍等公募活动。
3.接受境内外公众对儿童健康公益事业的捐赠。
4. 负责表彰奖励工作。
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益活动部职责
1.设计申报公益项目,并按照项目的目标、任务和预算,组织实施与管理。
2.负责组织开展促进儿童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公益活动。
3.负责医疗帮困救助的审批和实施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志愿者活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与公益事业,服务和推动本市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自愿者服务团队的管理
(一)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在本基金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参与各项公益活动。
(二) 志愿者管理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活动的需要,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协调和指导,建立志愿者名册,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三) 志愿者活动内容须符合《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1.接受境内外公众对儿童健康事业的捐赠;
2.为特困家庭重病儿童提供可能的医疗救助帮困;
3.组织开展儿童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公益活动;
4.资助举办各类儿童健康公益性活动。
(四)志愿者活动要填写《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志愿工作者活动记录表》,并进行总结和评估,建档留存。
二、志愿者服务行为规范
(一)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参与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意为儿童健康公益事业添砖加瓦。
(二)乐于奉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到热情、主动、耐心、细
致,遵守纪律,服从组织方的工作安排和时间安排,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工作者的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工作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维护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志愿工作者团队形象。
(五)在本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以外,不得以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名义私自收受任何捐款、捐物,或与其他单位商谈合作项目。绝不允许以志愿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附:《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志愿工作者活动记录表》
2014年11月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管理,加强民主决策,保障基金运作安全,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定义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面较广、资金量较大,以及对基金会声誉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项目、协议、采购等。
二、须经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的事项
1.重大公益项目年度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
2.五千元及以上的个案帮困救助(不包括各医院的专项基金);
3.一万元及以上的大购大修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
4.一万元及以上的捐赠物资分配;
5.五万元及以上的主办公益项目和合作公益项目;
6.面向社会公募、公益活动(义卖、义拍、义演、义诊等);
7.千人以上的公益活动;
8.基金会表彰奖励社会捐赠名单;
9.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各项协议;
10、向社会公开的募捐信息;
11.递交理事会讨论及其他需要上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执行的事项
1、五十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2、百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项目;
3、《章程》规定须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须向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社团局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
1、未到换届秘书长及以上人员的人事变动;
2、涉外捐款、活动、交流等;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附则
1、本制度要求全体理事和基金会工作人员遵守。
2、本制度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表彰奖励捐赠暂行办法
(2011年1月18 日四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了弘扬社会各界关爱儿童健康,热心公益慈善事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爱心奉献精神,促进儿童健康公益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表彰奖励的对象
(一)捐赠单位机构;
(二)个人捐赠者;
(三)促成捐赠者。
第二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表彰捐赠单位机构,设立“关爱儿童健康社会公益奖”;(二)表彰奖励个人,设立“关爱儿童健康公益之星”、“关爱儿童健康爱心奖”和“关爱儿童健康贡献奖”3种表彰奖励项目。
第三条 对捐赠单位机构的表彰
(一)捐款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捐物价值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位机构:
授予捐赠单位机构“关爱儿童健康社会公益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章。
(二)捐款50万元及以上、捐物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机构:
1 授予捐赠单位机构“关爱儿童健康社会公益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章;
2授予捐赠单位机构负责人“关爱儿童健康公益之星” 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章。
第四条 对个人捐赠者的表彰奖励
(一)对捐款25万元及以上、捐物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捐赠者,授予“关爱儿童健康公益之星”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章。
(二)对捐款5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捐物价值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个人捐赠者,授予“关爱儿童健康爱心奖” 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章。
第五条 对促成捐赠者的表彰奖励
对促成捐赠者按理事会通过的相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并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对促成单位机构捐款100万元及以上、捐物价值200万元及以上;促成个人捐款50万元及以上、捐物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授予“关爱儿童健康公益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章。
(二)对促成单位机构捐款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捐物价值4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促成个人捐款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捐物价值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个人,授予“关爱儿童健康贡献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励证章。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捐赠外币及物品的以折合人民币价值为准。
第七条 上述捐赠金额均以2006年1月1日起实际到帐的捐赠额数累积计算。2009年及之前本会已有过相应表彰奖励的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各界向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的捐赠,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绩效管理制度
(试用)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本基金会的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基金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帮助工作人员加深理解自己的职责和目标,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基金会各项目标的实现,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绩效管理制度。
二、原则
本绩效管理制度以提高员工绩效为根本导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 对员工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做出客观性评价。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四、管理规定
1.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分配基本原则参照《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内容,即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度总支出的10%。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个人年度发放工资津贴等金额总数不得高于全市当年度人均工资等收入的二倍。
目前人员费用占管理费用总支出的60%,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占管理费用总支出的40%。
月度绩效奖励=基数×岗位系数×考核系数
2.系数确定
(1)岗位系数:根据岗位、工龄等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
岗位 |
岗位系数 |
|
理事长 |
3.0 |
|
副理事长 |
2.5 |
|
秘书长 |
2.0 |
|
副秘书长 |
1.5 |
|
办公室主任 |
1.4 |
|
项目负责人 |
1.3 |
|
财会人员 |
1.2 |
|
办公室内勤等 |
1.0 |
其中,内勤岗位入职系数为1.0,工作满2年以后调整为1.1。
党政机关退聘干部津贴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基金会临聘人员和专职司机为固定月收入(均为税后)。临聘人员为5000元/月;专职司机为 4000元/月,兼任其它事项另定。
双休日或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给予200元/人津贴。
因工作需要赴外省市出差者,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给予交通餐费等津贴。
社会志愿者,给予150元/人/天(含餐费)津贴。
(2)考核系数:
|
考核总分 |
考核等级 |
考核系数 |
|
考核分≥90分 |
A |
1 |
|
80分≤考核分<90分 |
B |
0.8 |
|
60分≤考核分<80分 |
C |
0.6 |
|
考核分<60分 |
D |
0.4 |
(3)动态调整:绩效基数1.0为标准值,发放额度为5000元(税后),且允许年度调整其基数发放额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基金会绩效水平进行调整。
3、绩效奖励:年末基金会理事长依据当年度每个人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及留存的结余数进行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季度绩效考核表
2020年10月
基金会个人季度绩效考核表
姓名: 职务: 考核月份: 年 月
一、工作完成情况(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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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权重 |
员工 自评分 |
负责人评分 |
|
1 |
工作能力 |
工作能力强,能很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圆满完成岗位工作。 |
|
|
|
|
2 |
工作态度 |
热爱基金会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团队合作意识强。 |
|
|
|
|
3 |
工作质量、时效 |
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完成质量好。 |
|
|
|
|
4 |
工作量 |
工作量饱满,能根据工作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
|
|
小计: 分
二、行为绩效(30分)
|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权重 |
员工 自评分 |
负责人评分 |
|
1 |
解决问题 |
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或缺陷,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利用有效的方法选择行动或方法来解决问题 |
|
|
|
|
2 |
主动积极 |
能自动自发采取行动来完成任务;超越工作既定目标,圆满完成目标 |
|
|
|
|
3 |
客户导向 |
主动与内、外部顾客建立良性的互动及合作关系 |
|
|
|
|
4 |
沟通协调 |
能利用不同的方式或场合,对他人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使他人能记住表达的重点 |
|
|
|
|
5 |
开拓创新 |
善于创造新的方法、流程、制度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缺陷 |
|
|
|
小计: 分
三、日常考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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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权重 |
员 工 自评分 |
负责人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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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勤 |
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劳动纪律。违反规定一次扣0.5分,缺勤1天扣1分(事假、病假、产前假、延长产假) |
|
|
|
小计: 分
总计: 分
员工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聘用退休人员办法
为保证基金会工作正常运作,规范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1. 根据工作需要,按岗位聘用人员。
2. 因突击性工作需要,可临时聘用人员。
二、受聘人员要求
1. 受聘人员须是本市退休人员(最好有管理工作经验),有爱心,热爱公益慈善事业。
2. 首次受聘人员年龄须在65周岁以下。
3. 受聘人员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学历及综合素质需符合受聘职位的要求。
4. 受聘人员最大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受聘人员待遇
1. 聘用人员补贴费一般为每月1200元。
2. 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工作年限及本会财务状况,逐步增加补贴费。
3. 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午餐、通讯、交通补贴费。
4.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奖励。
四、聘用程序
1.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确定聘用岗位和人数。
2. 被推荐的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初审。
3.理事长及秘书长面试后决定是否录用。
4.录用后填写聘用登记表,每次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
五、解聘
1. 聘用期满决定不再续聘的,本会应提前1个月告知受聘人员,到时正常解聘。
2. 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聘的,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分管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附: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聘用人员登记表
